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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散数学习题答案(离散数学答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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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题答案解析

  9.12-02-08

  甲欲杀乙,将乙打倒在地,掐住脖子致乙深度昏迷。30分钟后,甲发现乙未死,便举刀刺乙,第一刀刺中乙腹,第二刀扎在乙的皮带上,刺第三刀时刀柄折断。甲长叹“你命太大,整不死你,我服气了”,遂将乙送医,乙得以保命。经查,第一刀已致乙重伤。关于甲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故意杀人罪的未遂犯

离散数学习题答案(离散数学答案pdf)

  B.故意杀人罪的中止犯

  C.故意伤害罪的既遂犯

  D.故意杀人罪的不能犯

  本题是2012年真题中争议很大的一道题目,考查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区分。

  根据《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第24条第1款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采取主观说,以犯罪行为人行为当时的认识为准。行为人主观上认为行为能继续而放弃的,即使客观上不能继续,也认定为犯罪中止;行为人主观上认为行为不能继续,不能达到目的,即使客观上行为能继续,也认定为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是“欲达目的而不能”;犯罪中止是“能达目的而不欲”。

  本案中,甲欲杀乙,先掐乙使其深度昏迷,发现乙未死后又用刀刺乙,第一刀刺中乙腹,第二刀扎在乙的皮带上,刺第三刀时刀柄折断。乙被掐又连续被刺三刀都没死,于是甲长叹到“你命太大,整不死你,我服气了”。可见,甲是在发现掐不死乙,用刀也无法刺死乙的情况下才不得不停止犯罪的,在甲看来,犯罪继续实施确实存在困难。换言之,面对无法掐死也无法刺死的被害人时,某种外部事态(犯罪手段和工具无效,被害人生命力强盛)的出现属于行为人所未预期的障碍。此时,甲并非改变了想杀死乙的犯罪意图,而是其主观上认为无法杀死乙,属于“欲达目的而不能”,因此,此时甲停止犯罪属于犯罪未遂,而非犯罪中止。至于甲将乙送医使乙得以保命的行为,只能在量刑时作为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加以考虑。犯罪未完成形态之间是排斥关系,不能并存。在甲认为无法杀死乙时其故意杀人未遂的结局就已经出现,在该结局“固定”下来之后,即使甲将乙送医使乙得以保命,也不能成立另外的结局——犯罪中止形态,而只属于犯罪未遂结局出现之后的悔罪行为。因此,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未遂。故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选项。

  10.12-02-53

  (多选题)因乙移情别恋,甲将硫酸倒入水杯带到学校欲报复乙。课间,甲、乙激烈争吵,甲欲以硫酸泼乙,但情急之下未能拧开杯盖,后甲因追乙离开教室。丙到教室,误将甲的水杯当作自己的杯子,拧开杯盖时硫酸淋洒一身,灼成重伤。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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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甲未能拧开杯盖,其行为属于不可罚的不能犯

  B.对丙的重伤,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C.甲的行为和丙的重伤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D.甲对丙的重伤没有故意、过失,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不能犯与未遂犯是近年来刑法学界争论较多的话题,不可罚的不能犯一般分为三种情形:一是方法不能;二是对象不能;三是主体不能。此外本题还涉及罪过、因果关系等知识点,综合性较强。

  A项:基于犯罪的本质是严重的法益侵害性,近年来,在司法考试领域,并非将任何不能犯都作为犯罪论处,而是适度地区分了作为犯罪未遂的不能犯和不可罚的不能犯。这一区分主要出于以下思路:由于犯罪未遂时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而实行行为必须是具有导致法益受侵害的现实危险性的行为,若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导致法益侵害的任何现实危险,即该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那么该行为便不宜作为犯罪论处。至于客观行为是否具有侵害法益的紧迫危险,则应以行为时存在的所有客观事实为基础。在本案例之中,甲将硫酸倒入水杯意图伤害乙是蓄谋已久的事情,只是由于在情急之下没有能够打开水杯完成伤害,后来的丙也已经验证了打开该杯子并非绝对不能,这种情况并非属于“从根本上不可能导致法益侵害的任何现实危险”的情形,还是对法益存在有现实的危险,所以不能认为是不可罚的不能犯,而应按照故意犯罪的未遂来处理。故A选项说法错误。

  C项:根据条件说,若不是由于甲将硫酸带入教室,乙的伤害结果就不会发生,则甲的行为与乙的伤害结果之间便具有因果关系。此外,行为人对于自己行为对法益所导致的风险具有消除的责任,甲没有看护好自己的危险品从而导致他人重伤,甲当然要为此承担责任。故C选项说法错误。

  BD项:甲自备硫酸,后又将硫酸带入班级暴露在公共场所,为此甲应当预见危险物品放置课桌可能导致的危害结果,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对危险物品妥善保管从而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过失犯罪心理,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故D选项说法错误,B项说法正确。

  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D。

  11.12-02-54

  (多选题)关于犯罪停止形态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总经理)召开公司会议,商定逃税。甲指使财务人员黄某将1笔500万元的收入在申报时予以隐瞒,但后来黄某又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缴纳应缴税款。单位属于犯罪未遂,黄某属于犯罪中止

  B.乙抢夺邹某现金20万元,后发现全部是假币。乙构成抢夺罪既遂

  C.丙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后,惧怕承担刑事责任,又将婴儿送回原处。丙构成拐卖儿童罪既遂,不构成犯罪中止

  D.丁对仇人胡某连开数枪均未打中,胡某受惊心脏病突发死亡。丁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A项:总经理甲召开公司会议,商定逃税,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构成单位犯罪。财务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员,黄某的中止行为为个人行为,不代表单位意志,故单位属于犯罪未遂,黄某属于犯罪中止。故A项正确。

  B项:违禁品也可以作为财产犯罪的对象,无论是现金金币还是假币,都是财产犯罪的对象,它本身不影响财产犯罪的成立,行为人只要抢夺了财物,转移了财物的占有,就构成抢夺罪的既遂,只是由于涉及到的是假币,一般不以其数额定罪量刑,而是以其数量和情节定罪量刑。故B项正确。

  C项: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包括偷盗婴儿。犯该罪时,实力控制被害人是既遂,不要求有出卖行为,例外情况是出卖子女因为不存在拐到手的情形,则以卖掉为既遂标准。丙在偷盗婴儿时已经构成既遂,即使后又将婴儿送回原处,也不能改变其犯罪已经既遂的状态。故C项正确。

  D项:丁欲杀害对仇人胡某,连开数枪,产生致使胡某被打死或者患心脏病(被害人的特殊背景)的胡某被吓死的危险,而这种危险最终被现实化了,客观上丁的开枪行为和胡某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丁主观上所欲打死胡某,所得吓死了胡某,对犯罪进程产生了错误认识,属于狭义的因果关系认识错误,为具体事实认识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犯罪的既遂。丁主观上所欲打死胡某,客观上实施了对胡某连开数枪的行为,造成了致使胡某被吓死的结果,在故意杀人罪的范围内是一致的,且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丁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故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

  12.13-02-08

  甲深夜进入小超市,持枪胁迫正在椅子上睡觉的店员乙交出现金,乙说“钱在收款机里,只有购买商品才能打开收款机”。甲掏出100元钱给乙说“给你,随便买什么”。乙打开收款机,交出所有现金,甲一把抓跑。事实上,乙给甲的现金只有88元,甲“亏了”12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进入的虽是小超市,但乙已在椅子上睡觉,甲属于入户抢劫

  B.只要持枪抢劫,即使分文未取,也构成抢劫既遂

  C.对于持枪抢劫,不需要区分既遂与未遂,直接依照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量刑即可

  D.甲虽“亏了”12元,未能获利,但不属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构成抢劫罪既遂

  D项:本题的考点是犯罪的停止形态和抢劫罪的加重构成。犯罪既遂是指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分则的犯罪构成要件,本题中甲的行为已经完整实现了刑法263条抢劫罪规定的抢劫行为,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抢劫公私财物,而且对应了第七项持枪抢劫这一加重犯。故D项正确。

  A项:根据《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认定入户犯罪需要具备三个条件:户的范围需要具备功能特征和场所特征,即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入户的目的具有非法性;暴力和暴力胁迫必须发生在户内。根据A项的表述,很难看出小超市对店员乙而言具有家庭生活的内容,故条件不足,所以A项错误。

  B项:既遂是对犯罪行为结果的描述。根据法律规定,成立抢劫罪的既遂要求是取得财物或者致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只有造成该结果才是既遂;对于持枪只是行为方式,只有该行为,并未造成相应的后果时,不能认定为抢劫罪。要注意区分刑法上的行为与结果。所以B项错误。

  C项:持枪抢劫是抢劫罪的加重构成情形之一;而既遂和未遂是犯罪形态上的区分,加重犯同样存在着既遂和未遂的界限,即分则中的加重情形仍旧要受到总则中犯罪停止形态的统领。针对题中的情况,如果甲在持枪抢劫的过程中主动放弃犯罪的,仍旧构成抢劫罪(中止),故C项认为一律构成犯罪既遂和不区分既遂未遂的观点不正确。所以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D。

  13.13-02-54

  (多选题)关于故意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绑架幼女乙后,向其父勒索财物。乙父佯装不管乙安危,甲只好将乙送回。甲虽未能成功勒索财物,但仍成立绑架罪既遂

  B.甲抢夺乙价值1万元项链时,乙紧抓不放,甲只抢得半条项链。甲逃走60余米后,觉得半条项链无用而扔掉。甲的行为未得逞,成立抢夺罪未遂

  C.乙欲盗汽车,向甲借得盗车钥匙。乙盗车时发现该钥匙不管用,遂用其他工具盗得汽车。乙属于盗窃罪既遂,甲属于盗窃罪未遂

  D.甲在珠宝柜台偷拿一枚钻戒后迅速逃离,慌乱中在商场内摔倒。保安扶起甲后发现其盗窃行为并将其控制。甲未能离开商场,属于盗窃罪未遂

  A项:绑架罪的既遂标准是将被绑架人绑到手就认定既遂,而不论其是否能够成功勒索财物。该项中,甲已将幼女乙绑架,构成既遂。因此,A选项是正确的。

  C项:该项涉及到共同犯罪的犯罪未完成形态问题,争议较大。对于帮助犯的认定,只要起到可能的帮助效果就能认定为帮助犯,但是否既遂不一定。本案中在盗窃中没有能利用上钥匙取得车子,对于此时共谋的盗窃行为两者已经未遂(意志以外因素导致),而之后乙单独利用其它工具再盗窃属于新的盗窃行为,因此乙对之后的盗窃负既遂责任,而甲只需要对之前利用工具盗窃的行为负责,定未遂。因此,C选项是正确的。

  B项:抢夺罪的既遂标准和一般型财产犯罪一样,采取控制者失控说。本案中行为人虽只抢到半条项链,但不影响抢夺罪成立,那么是否既遂看是否失去对财物的控制,题干中说了跑出60余米,按司法考试的习惯,这样的描述意味着财产脱离所有权人控制,行为人取得财物,因此甲的抢夺行为已经既遂,后面扔掉的行为不影响之前已经既遂的事实。因此,B选项是错误的。

  D项:盗窃罪既遂标准采取取得控制说,在司法考试中,类似珠宝,戒指,等小型物品,行为人拿起来私藏即可视为已取得控制,除非刚要拿就被抓获才定未遂。本案中甲是在逃离时摔倒保安过来扶他才被发现的,由此推断在之前其偷取戒指时并未被发现,那么其行为已经既遂。因此,D选项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

  14.14-02-09

  甲架好枪支准备杀乙,见已患绝症的乙踉跄走来,顿觉可怜,认为已无杀害必要。甲收起枪支,但不小心触动扳机,乙中弹死亡。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仅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B.仅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C.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过失致人死亡罪

  D.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过失致人死亡罪

  犯罪中止的特征是时间性、自动性、客观性、有效性,即要求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为中止的行为,且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甲已架好枪,说明是在犯罪过程中,见乙可怜认为已无杀害必要遂收起枪支,此为自动做出中止行为,由于甲处于未开枪状态,对乙尚未造成任何伤害,所以收起枪支这一行为就已经构成了有效的犯罪中止。之后甲不小心触动扳机,乙中弹死亡,没有杀人故意,这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

  (区分中止和未遂,取决于犯罪人是否有值得鼓励和奖赏的理由。本案中甲主动放弃犯罪行为,属于中止而非未遂。)

  所以C项正确,AB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

  15.14-02-53

  (多选题)甲为杀乙,对乙下毒。甲见乙中毒后极度痛苦,顿生怜意,开车带乙前往医院。但因车速过快,车右侧撞上电线杆,坐在副驾驶位的乙被撞死。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如认为乙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驾车行为,则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中止

  B.如认为乙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投毒行为,则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C.只要发生了构成要件的结果,无论如何都不可能成立中止犯,故甲不成立中止犯

  D.只要行为人真挚地防止结果发生,即使未能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也应认定为中止犯,故甲成立中止犯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的时间在犯罪过程中,即在犯罪行为开始实施之后,犯罪呈现结局之前均可中止;中止要求具有自动性,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中止要求具有客观的中止行为;中止要具有有效性,即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否则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ACD项:犯罪中止的成立,不仅要求有中止行为,还要求危害结果不能发生,也即中止行为要求具有有效性。但若在中止行为进行过程中,出现介入因素,最终导致危害结果发生,这时我们要判断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如果有,则构成既遂;如果没有,则不构成犯罪既遂,就只剩下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以供选择;由于行为人毕竟采取了中止行为,不可能是犯罪未遂,只能定犯罪中止。

  A项中,甲在将乙送医途中出现了车祸,车祸的出现这一因素很异常,并且直接导致了乙的死亡,切断了甲先前的下毒行为与乙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上述的分析,甲对下毒行为成立犯罪中止。所以,A项正确。C项中,若发生了构成要件的结果,但结果的发生不是由犯罪行为导致而是由介入因素导致的,甲可能成立犯罪中止。所以,C项错误。犯罪中止的成立与否并不取决于行为人防止结果发生的态度真挚与否,而取决于犯罪行为与结果的发生是否有因果关系、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大小。所以,D项错误。

  B项:乙的死亡结果归结于甲的投毒行为,作为既遂结果的标志已经出现,甲成立杀人既遂。所以,B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

  16.14-02-54

  下列哪些选项中的甲属于犯罪未遂?

  A甲让行贿人乙以乙的名义办理银行卡,存入50万元,乙将银行卡及密码交给甲。甲用该卡时,忘记密码,不好意思再问乙。后乙得知甲被免职,将该卡挂失取回50万元

  B甲、乙共谋傍晚杀丙,甲向乙讲解了杀害丙的具体方法。傍晚乙如约到达现场,但甲却未去。乙按照甲的方法杀死丙

  C乙欲盗窃汽车,让甲将用于盗窃汽车的钥匙放在乙的信箱。甲同意,但错将钥匙放入丙的信箱,后乙用其他方法将车盗走

  D甲、乙共同杀害丙,以为丙已死,甲随即离开现场。一个小时后,乙在清理现场时发现丙未死,持刀杀死丙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C项:C项是帮助犯的既遂问题。帮助犯既遂需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实行犯制造了既遂结果。第二,帮助行为与既遂结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即既遂结果的发生,离不开帮助犯的作用。C项中由于甲将钥匙放错了位置,乙用其他的方法将车盗走,甲的帮助行为与乙的既遂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所以甲构成帮助犯未遂。所以,C项正确。

  D项:D项考查的是如何判断犯罪是处于暂时性停顿还是处于终局性停止,只有是终局性停止,才构成犯罪形态,判断标准为:一是看行为人主观犯意是否完全消除;二是看行为人客观犯罪行为是否彻底结束。D项中甲乙共同杀害丙,以为丙已死,甲随即离开现场,此时甲的主观犯意已经消除,并且其犯罪行为已彻底结束,丙未死是由于甲意志以外的原因,成立未遂。所以,D项正确。

  A项: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了他人的财物,就已成立受贿既遂,收到毫无价值的物品,属于受贿未遂。A项中乙将银行卡及密码交给甲时,甲已经成立受贿既遂,之后“甲用该卡时,忘记密码,不好意思再问乙。后乙得知甲被免职,将该卡挂失取回50万元”便不再成立犯罪未遂。所以,A项错误。

  B项:B项是共同犯罪的犯罪形态问题。共同犯罪中,共犯人的犯罪形态保持一致,一人既遂,全体既遂。B项中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的共同犯罪,即使甲未去犯罪现场,但乙已杀人既遂,则甲也成立故意杀人的既遂。所以,B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D。

  17.15-02-05

  下列哪一行为成立犯罪未遂?

  A.以贩卖为目的,在网上订购毒品,付款后尚未取得毒品即被查获

  B.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支票后,未到银行提取现金即被查获

  C.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将价值5万元的财物送给国家工作人员,但第二天被退回

  D.发送诈骗短信,受骗人上当后汇出5万元,但因误操作汇到无关第三人的账户

  D项:依照《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群发诈骗短信,使受骗人上当后汇出5万元。由于错误操作行骗人并没有取得被骗财物的所有权,行骗人没有占有财物,不构成诈骗罪的危害后果。因此,诈骗罪未遂。所以,D项正确。

  A项:首先,《刑法》第347条仅规定了贩卖毒品罪,而没有将相应的购买行为规定为购买毒品罪,这意味着单纯购买毒品的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制的对象。其次,“贩卖”毒品并不以购买毒品为前提, 如行为人拾到毒品后出卖给他人的,同样成立贩卖毒品罪。由此可知,只有实际实施贩卖行为,才属于贩卖毒品罪的实行行为。据此,出于贩卖目的而非法购买毒品的行为不是贩卖毒品罪的实行行为,而是预备行为。所以,A项错误。

  B项:依照《刑法》第38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属于财产性利益,完全可以成为受贿罪的对象,所以即使尚未到银行提取现金也已构成受贿罪的既遂。所以,B项错误。

  C项:依照《刑法》第389条第1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利益构成行贿罪既遂,事后退回不影响行贿方行贿罪既遂的认定。所以,C项错误。

  综上所述,正确答案为D。

  18.15-02-06

  甲以杀人故意放毒蛇咬乙,后见乙痛苦不堪,心生悔意,便开车送乙前往医院。途中等红灯时,乙声称其实自己一直想死,突然跳车逃走,三小时后死亡。后查明,只要当时送医院就不会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不对乙的死亡负责,成立犯罪中止

  B甲未能有效防止死亡结果发生,成立犯罪既遂

  C死亡结果不能归责于甲的行为,甲成立犯罪未遂

  D甲未能阻止乙跳车逃走,应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论处

  A项: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主动放弃犯罪或者主动有效的阻止犯罪危害结果的发生。甲心生悔意,开车送乙前往医院,这可以有效的阻止乙的死亡,符合犯罪中止的“自动性”和“有效性”。所以,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中止。所以,A项正确。

  B项: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主动放弃犯罪或者主动有效的阻止犯罪危害结果的发生。在本题中甲以故意杀人的动机,实施了放毒蛇的危害行为。这一危害行为使得乙濒临死亡,甲心生悔意,开车送乙前往医院,本可以效的阻止乙的死亡。而乙跳车逃走的行为作为介入因素中断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所以,甲的危害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甲的犯罪行为应当评价为故意杀人中止。所以,B项错误。

  C项:犯罪未遂是指犯罪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因素未能得逞。甲放毒蛇的行为使得乙濒临死亡。乙跳车逃走的行为作为介入因素中断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所以,甲的危害行为与乙的死亡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甲的犯罪行为应当评价为故意杀人中止。所以,C项错误。

  D项:本题中甲的实行行为是放毒蛇,因此甲构成的是作为的故意杀人,而不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正确答案是A。

  19.16-02-15

  甲为勒索财物,打算绑架富商之子吴某(5岁)。甲欺骗乙、丙说:“富商欠我100万元不还,你们帮我扣押其子,成功后给你们每人10万元。”乙、丙将吴某扣押,但甲无法联系上富商,未能进行勒索。三天后,甲让乙、丙将吴某释放。吴某一人在回家路上溺水身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丙构成绑架罪的共同犯罪,但对乙、丙只能适用非法拘禁罪的法定刑

  B.甲未能实施勒索行为,属绑架未遂;甲主动让乙、丙放人,属绑架中止

  C.吴某的死亡结果应归责于甲的行为,甲成立绑架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D.不管甲是绑架未遂、绑架中止还是绑架既遂,乙、丙均成立犯罪既遂

  D项:根据《刑法》第238条第3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本题中,乙、丙二人以索取债务的主观意图扣押吴某三天,成立非法拘禁罪既遂犯。所以,D项正确。

  A项:共同犯罪需要共同犯罪的合意,本题中,乙、丙是受到甲的欺骗,并无实施绑架的故意,不成立绑架罪的共同犯罪。所以,A项错误。

  B项:根据《刑法》第239条第1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绑架行为一旦结束,本罪即既遂,不存在未遂和中止等未完成形态。所以,B项错误。

  C项:根据《刑法》第239条第2款规定:“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本题中,甲并无伤害及杀害吴某的故意,吴某系自己溺水身亡,不成立本罪的结果加重犯。所以,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20.16-02-53

  (多选题)关于犯罪未遂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以杀人故意将郝某推下过街天桥,见郝某十分痛苦,便拦下出租车将郝某送往医院。但郝某未受致命伤,即便不送医院也不会死亡。甲属于犯罪未遂

  B.乙持刀拦路抢劫周某。周某说“把刀放下,我给你钱”。乙信以为真,收起刀子,伸手要钱。周某乘乙不备,一脚踢倒乙后逃跑。乙属于犯罪未遂

  C.丙见商场橱柜展示有几枚金锭(30万元/枚),打开玻璃门拿起一枚就跑,其实是值300元的仿制品,真金锭仍在。丙属于犯罪未遂

  D.丁资助林某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但林某尚未实施相关犯罪活动即被抓获。丁属于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未遂

  B项:根据《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乙持刀拦路抢劫周某,已经实施了实行行为,其收起刀子的行为是基于其内心对其行为足以压制周某反抗的确信,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即周某乘乙不备,踢倒乙后逃跑而使得犯罪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所以,B项正确。

  C项:丙主观上有抢夺真金锭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实行行为,但由于橱柜展示的是仿制品而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所以,C项正确。

  A项: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结果发生,且结果没有发生,即使是行为本身偶然未能导致结果发生,亦成立犯罪中止。甲以杀人故意将郝某推下过街天桥,在看见郝某十分痛苦的情况下,甲将郝某送往医院,即使郝某未受到致命伤,但由于甲是在认识到能够既遂的情况下自行采取有效措施的,符合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属于犯罪中止。所以,A项错误。

  D项: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是指,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他人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等的行为。在被资助的对象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之前、之中、之后进行资助的,都成立本罪,不属于未遂。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C。

  ——《司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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